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創業路上專業、資金相輔相成,法律專業不可或缺

誰該準備合約?

可能大多數創業者不知道,『出錢的一方應該準備合約草稿』。
這個訂立商業合約的基本概念。我可以舉出很多理由,但最重要的一點,在於訂立合約的精神就是「風險控制」。出錢方所給出的是假不了的白花銀子,但是對於所「買到」的「東西」,別說是可能假,搞不好根本就是個空,不能不以白紙黑字明白寫清楚,來控制自己投入的風險。而在法律上,準備合約的草稿,就像是在作戰時擁有選擇戰場範圍的權利,這樣的優勢,明眼人誰不想佔?實則,『契約沒寫的東西最重要』,稱職的律師很容易利用撰擬合約的機會,有意省略或簡化重要的內容,做出有利己方的草稿,對方若有不察,很容易就會囿於合約,僅滿足於審閱現有內容,而忘卻增入應有的內容。

這個概念套在投資與被投資方上,指的就是「原則上」投資人該準備合約。若是投資方因為信賴或是懶惰沒有準備,這就該是創業者的大好機會,在草約上,劃地封王,都從己願。就算有情有義有如劉備,至不濟也可以保護自己權益。一般新創業者容易為節省初期法律費用陷入因小失大,要知道,在每一創業階段,投資金額相較於公司現狀,都是大錢,且應約定之權利均牽涉全局,絕對值得花時間詳細推敲。『法律費用該花在合約撰擬,不要花在訴訟上』就是這個道理。

合約的內容應包括哪些

當然,創業的個案內容多為新穎,是故合同約定的內容自然可能因架構而有所不同,但萬變不離其宗,概括來說必然是以一(資金)加一(技術)大於二為目標進行「明文化」的風險分配。除合約基本一般會有的人事時地物當然要寫明外,其他關於資金投入的「時間」、公司的盡職查核所應有的項目、所獲得的「股份數」、「席次」、「順序」、「股東權利」,未來公司本身、創業團隊、其他股東應做、能做、不能做的事,上至IPO的時間、下至經營團隊個人生活隱私等等細節,無一不是可列入投資合同約定。舉例而言,若預定投資的是愛爾發經紀公司,對於旗下周杰倫的合約控制力、其旗下藝人私德的表現就當然是合約重點;若預定投資數字網站公司,對於軟體是否侵權、是否專屬於公司、是否曾經授權他人使用之約定、是否有訴訟之風險,就當然是兵家必爭之地。就合約內容之撰擬,若是四十頁才寫得完全,就不該簡略;若是用文字寫不明確,就該附上數字、公式、照片、碟片等輔助,畢竟這是專業經理人的最重要關卡,豈可輕忽?;反之,若是創投用英文你看不懂,就該請他準備中文合約,中文寫得不明白,就該請他改明白。不用避諱情面,畢竟只有合約是最後的依歸,不會有人想在看不懂的合約上簽字。總而言之,簽約後,就應該沒有所謂的「依據原始合約『精神』解釋」這件事,法律沒有規定、合約沒有寫到時就是沒有權利。

再深入一些來說,就投資二方的爾詐立場,既然已經坐在談判桌的二邊,就重點部位,若是投資方沒有提到,被投資方當然也就不用主動提出。這點呼應前項所提到的合約空白部份,讀者應該可以有所體會。就各點細項內容改天再另文深究。這些內容討論,將會在創業路上一直跟著你,從投資金額小到大,無一可免。縱使只是金額要簽約後幾日匯入這樣的簡單約定,一筆幾十萬跟幾千萬的投資款,應進行討論的程度也是全然不同。

其實,最需要熟習法律的是創投

創投是門高度技術性的生意,因為原則上都是外行依附內行,且創投公司沒有半點硬體,也沒有軟體,最多就是一些股份(或是無實體的登記),倘若除股份外取得的權利也沒有約定好,那麼這樣的創投公司即使看公司的眼光好,中了大獎,也就等著發生爭議而已。實際上,經過客觀的觀察,台灣的創投多半都是委託專業經理人經營,而沒有委託律師做法律上的盡職調查,投資時三、四張紙就寫完權利義務,錢就付給人家花。這樣的經營模式,缺點就如同David Ma、IC Jan在『錢在那裡,心就在那裡!』、『創投,該怎麼轉型』文中所提到的委「外(人)」經營模式,常常投資失利都是因為心不在那裡的「非受迫性失分」,十分可惜。但反觀創業家,身在這樣的創投環境中,投資人其實非常幸福,豈有不盡量向投資公司拿錢的理由?

舉實例來說,以往有個創投投資模特兒經紀公司,該公司價值應該是眾模特兒之經紀約的內容(時間價值)、商譽及現有所有的合約、照片影片等著作權。孰料,雙方係在前半年開始議約,討論股份比例席次等等內容熱烈非常,結果最後簽約時律師到場才發現半數以上模特兒的經紀約都是以公司老闆名義簽的,效力不屬於公司;而且照片、影片等均係委託外部攝影師處理,沒有簽訂著作權歸屬合約,以致依法著作權也非屬於公司。幸好是簽約前發現,即時改正對公司本身及創投都有利,否則創投公司就真是買到空殼,血本無歸了。

總之,無論是創業家或是投資人,一個清楚的合約有如遊戲規則,有助於認清彼此投入及收獲之分際,進可以讓雙方在創業路上相互提攜,退可以避免人性本惰的缺點,有百利而無一害,推薦有心創業人務必花點時間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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