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馬英九總統對談創業與創新、針對創業與投資的法規鬆綁提出建言之後,等了兩個星期,昨晚終於收到行政院的回覆了(詳見文末)。
看了滿紙公文,套用馬先生常用的十六個字箴言,我的感覺是:「未曾溝通,依法解釋,官樣文章,毫不意外」!
到底,我們養出了怎樣的一群公務員、政務官,為什麼這群有著漂亮學經歷的好人,卻成就不了民間與產業所需要期盼的好事?
看了滿紙公文,套用馬先生常用的十六個字箴言,我的感覺是:「未曾溝通,依法解釋,官樣文章,毫不意外」!
到底,我們養出了怎樣的一群公務員、政務官,為什麼這群有著漂亮學經歷的好人,卻成就不了民間與產業所需要期盼的好事?
圖片來源:總統府網頁
過去幾年在聊到教育與人才問題時,我曾經提過問題「不是學歷高,而是經歷少」的觀點。而這幾年與公務機關打交道的經驗中,我也觀察到類似的現象,就是我們的官員們,無論能力與個性如何,從政生涯是否順遂,之所以跟人民或產業所需相背,問題不是(行政)經歷不足,而是(民間)經驗太少。
沒有上過一天班或管過一家公司,其實真的很難理解產業界的心聲與需求;沒有創過一天業、帶過一個團隊,也同樣很難明白創業者或經理人的難為。
而我們的政府官員,多半來自學術機構、教育機關或公務部門(也就是來自產官學研四種職業中的後三類:官學研),這輩子多半領的是獎學金、政府計畫津貼與政府薪津(都是人民繳稅所養),很少從民間或產業界出身,當過上班族或老闆(繳稅供養軍公教的多數人),因此,對於中小企業與新創事業所面臨的困境,多數缺乏理解與同理心。
這幾年來,台灣的產業很悶,經濟很悶,教育跟產業脫節,經濟日漸衰退。因為投身產業多年,參與許多新創事業的創建、經營與投資,我發現,台灣的競爭力,不是輸在民間,而是輸在政府;不是輸在人民,而是輸在制度。
尤其是我們公務體系的考選與任用制度、激勵與淘汰機制。
經過許多次的會議,跟非常多不同部會與法人的長官討論後,我發現,台灣的行政體系,真的非常僵化,有心成事者往往有志難伸,渾渾噩噩者反而平安無事,而在位者更往往是政策僵化固化的主因。
反觀香港、南韓、新加坡,公務體系非常積極,許多政務官甚至總統來自民間、出身產業,而不是像台灣過去的歷任民選總統與內閣成員,幾乎清一色都是出身公務機關,或者學而優則仕,來自產業或民間機構者寥寥可數。
為了徹底瞭解我國行政院與財經部會的首長背景,我做了一些功課,才發現,過往二十年的行政院長與財經部會首長,除了曾任經濟部長及經建會主委的林信義副院長及以及前任行政院長、曾任金管會主委的陳冲兩位具有產業經驗之外,全部出身官學研領域,也難怪這二十年來,我國的金融與經濟發展,不僅與產業界脫軌,而且逐漸落後鄰近各國。
而現任財經部會(經濟部、經建會、財政部、金管會)首長,以及過往三任的首長,全部出身官學研,甚至是血統純正、未出公門的公務員(如現任財政部長張盛和、前任部長李述德、現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等)。也難怪每次許多產業界先進大老提出具體建議或創新主張,最後都被兩大(財金)管制部會阻擋,因為主事者根本沒有產業經歷!
過去我曾經提過,因為時空背景與缺乏激勵機制,現年五十歲以上之高等教育教師,多數沒有產業經驗,更遑論創業經歷,也導致了教育體系對創新、創業、產業等領域知識的不足及誤解,也讓產學之間的脫節日益嚴重,讓產業界喊缺人的同時,新鮮人卻必須擔心失業。
而經過這一次總統對談與政院回覆之後,我更確認了,沒有產業經驗的教師,可能誤人子弟、無法創新;沒有產業經驗的官員,只會官樣文章、依法解釋!
過去我曾經提過,因為時空背景與缺乏激勵機制,現年五十歲以上之高等教育教師,多數沒有產業經驗,更遑論創業經歷,也導致了教育體系對創新、創業、產業等領域知識的不足及誤解,也讓產學之間的脫節日益嚴重,讓產業界喊缺人的同時,新鮮人卻必須擔心失業。
而經過這一次總統對談與政院回覆之後,我更確認了,沒有產業經驗的教師,可能誤人子弟、無法創新;沒有產業經驗的官員,只會官樣文章、依法解釋!
所以,我發現了台灣的核心問題:人才的問題不是學歷高,而是經歷少。官員的問題不是經歷多少,而是沒上過班!
如同我在跟馬總統對談之後的感想之一,我覺得我們大部分人對馬先生的不滿,其實是對自己跟這個社會的不滿。在收到這次府院回應之後,我認為台灣的問題不是選誰當總統,而是如何改革這個政府,如何讓產業界人士進入公務體系,如何讓管理思維改變公務機關,如何把這些固化僵化的制度與思維砍掉重練!
附件
主旨:檢送行政院秘書長102年7月22日院臺財字第1020142185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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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財政主計金融處(財金處)
XXX 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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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函(內容略)
與談者「之初創投」詹博士益鑑關於「創業及投資法規之鬆綁」之建言
1、技術入股緩課
2、取消股票面額、免驗資
3、緩課IPO(股票首次上市櫃)稅
權責單位「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回覆如下:
一、有關技術入股緩課問題: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超過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業合理規範,其未能提出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又為進一步使技術入股課稅合理化,該部業於102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4568550號令釋略以,對於政府資助計畫所產出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時,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得依經資助機關審認之成本扣抵相關費用。
二、 所提取消股票面額制度,乃係新創中小企業認為現行每股面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元規定恐造成其募資困難等事由,惟股票非公開發行之中小企業尚無適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4條關於每股面額為10元之規定,爰其自可依需求及依公司法第156條規定,自訂其股票面額,俟公司發展至一定規模而擬依證券交易法辦理公開發行時,再依前揭準則規定調整其股票面額,故現行制度尚無阻礙新創中小企業之發展,爰有關無面額股票制度之採行與否,本院將審慎研議。
三、 有關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後出售之股票(以下簡稱IPO股票)緩課問題:
(一) IPO股票交易所得核實課稅符合量能課稅及稅收適足原則:創業或早期投資人經營企業有成,其創業及長期持續努力經營固為重要之因素,惟政府投入大量資源提供良好基礎建設,設置專責單位提供中小企業創業育成、解決融資困難等各項輔導與協助。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後,創業或早期投資人出售原始持股或其他於上市或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可因股票轉手更為便捷及公司經營與財務資訊公開,致股價充分反映其經營成果與未來展望而有鉅額獲利。此時,核實課稅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政府並可獲得適足稅收。
(二) 鼓勵長期持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IPO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核實課稅範圍,並考量其風險性報酬及非經常性所得之特性,給予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實質稅率7.5%)優惠。另為鼓勵創業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針對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提供再減半(實質稅率3.75%)優惠,已有效減輕投資人租稅負擔,尚不致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
(三) 對中小企業之扶植,租稅優惠僅為其中一環
1、現行政府對中小企業之協助,除提供部分租稅優惠外,對於中小企業之人才培育、融資保證、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提供等,亦提供多方面之輔導或獎勵措施,均可有效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
2、中小企業之創業者或早期投資人,倘因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後股價充分反映其經營成果與未來展望,出售其原始持股而獲利,則有所得、有能力者適度繳納稅款,可對國家財政多貢獻一些心力。
主旨:檢送行政院秘書長102年7月22日院臺財字第1020142185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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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財政主計金融處(財金處)
XXX 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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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函(內容略)
與談者「之初創投」詹博士益鑑關於「創業及投資法規之鬆綁」之建言
1、技術入股緩課
2、取消股票面額、免驗資
3、緩課IPO(股票首次上市櫃)稅
權責單位「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回覆如下:
一、有關技術入股緩課問題: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超過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業合理規範,其未能提出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又為進一步使技術入股課稅合理化,該部業於102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4568550號令釋略以,對於政府資助計畫所產出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時,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得依經資助機關審認之成本扣抵相關費用。
二、 所提取消股票面額制度,乃係新創中小企業認為現行每股面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元規定恐造成其募資困難等事由,惟股票非公開發行之中小企業尚無適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4條關於每股面額為10元之規定,爰其自可依需求及依公司法第156條規定,自訂其股票面額,俟公司發展至一定規模而擬依證券交易法辦理公開發行時,再依前揭準則規定調整其股票面額,故現行制度尚無阻礙新創中小企業之發展,爰有關無面額股票制度之採行與否,本院將審慎研議。
三、 有關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後出售之股票(以下簡稱IPO股票)緩課問題:
(一) IPO股票交易所得核實課稅符合量能課稅及稅收適足原則:創業或早期投資人經營企業有成,其創業及長期持續努力經營固為重要之因素,惟政府投入大量資源提供良好基礎建設,設置專責單位提供中小企業創業育成、解決融資困難等各項輔導與協助。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後,創業或早期投資人出售原始持股或其他於上市或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可因股票轉手更為便捷及公司經營與財務資訊公開,致股價充分反映其經營成果與未來展望而有鉅額獲利。此時,核實課稅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政府並可獲得適足稅收。
(二) 鼓勵長期持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IPO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核實課稅範圍,並考量其風險性報酬及非經常性所得之特性,給予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實質稅率7.5%)優惠。另為鼓勵創業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針對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提供再減半(實質稅率3.75%)優惠,已有效減輕投資人租稅負擔,尚不致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
(三) 對中小企業之扶植,租稅優惠僅為其中一環
1、現行政府對中小企業之協助,除提供部分租稅優惠外,對於中小企業之人才培育、融資保證、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提供等,亦提供多方面之輔導或獎勵措施,均可有效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
2、中小企業之創業者或早期投資人,倘因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後股價充分反映其經營成果與未來展望,出售其原始持股而獲利,則有所得、有能力者適度繳納稅款,可對國家財政多貢獻一些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