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底,國科會主委朱敬一提出「科學技術創業發展條例」立法規劃,期待以專法突破不合宜規定,包括:朝「有限責任合夥人」組織型態、及「股票面額彈性化」等方向鬆綁,推動創新經濟。筆者多年來參與新創事業之經營與投資,對此規劃深表認同,並對於股票面額制度之改革深有所感。
我國現行之公開發行(以下簡稱公發)公司股票面額規範,始自民國68年,當時證管會有鑑於股票面值紊亂,不便於交割和管理,立法規定股票面值統一訂為十元。當時我國會計制度與公開交易市場規範皆未齊備,因此此制度之實施,對於公發公司股票之交易管理與價值衡量,有立竿見影之效,多年以來,投資人也早已熟悉此制度,對於資本市場之制度化與標準化確有其建樹。
過往時代之資本與股份有緊密關係,因此將全部資本分為均等股份,而股票面額即為發行股份時之最低認購價格。然而,股票面額固定制度也造成許多問題:例如當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十元時,公司依法無法籌資,但此時往往是最需融資階段,制度反而不利公司籌資;其次,股票面額所形成之「形式資本」,無法反應營運之「實質資本」,往往而讓公司財務報表數字誤導債權人與投資人。
此外,固定股票面額之設計,使得新創團隊在對外募資時為了提高團隊持股比例,必須投入相當資金。雖然創業團隊投入資金具有承諾之意涵,然而稀釋公司股權之後果,往往也造成公司創立初期,創業者已經失去主導權(如股權比例未能過半),或者未來不易創造給予團隊及員工之向心力與激勵措施。
固定股票面額制除了造成創業者不易保有公司主導權,也對於早期投資人之未來報酬倍率產生限制,因此形成了創業與投資兩方皆受害的處境。為了順利籌資並礙於國內法規,新創公司多以境外方式設立公司及籌資,額外付出許多有形費用(設立、代辦、文件、合約、翻譯等)及無形風險,並面臨雙重課徵稅收壓力。
順應時代潮流,我國於95年修正通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允許已公發公司於發行新股時可低於票面價值,然而無法適用於新公開發行之公司。公司法也於近年修正140條之規範,非公發公司可發行低於十元面額之股票。然而,國內公司若要公開發行,仍必須依金管會規定,在公發前將股票面額改為十元。
因此,雖然相管法令已逐漸鬆綁,但實務上由於公發前需進行股改,因此創業者或投資人在國內設立公司與籌資時,仍多以十元面額進行,或者另設境外公司控股。隨著國內會計準則已與國際接軌,資本市場也已法制化及國際化,無論公開或私募股權投資,國內外投資人皆會比較投資標的之流通性與報酬率。比較世界各國,美、德、法等多採無面額股制與最低面額制並存,而日本及新加坡更已採用股票無面額制的設計。
時至今日,最低面額股票制可謂我國資本市場之無謂規範,除了讓外國企業來台申請上市造成困擾,且對於公司估值與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效果,遠不及公司治理及財務資訊之透明化重要。而自101年起,外國企業來台申請上市已經得採無面額或不限十元之方式發行股票,那麼對國內首次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固定面額十元之發行限制,可謂自捆手腳,劃地自限。
固定最低面額股票制度,在過往確有其公平價值與歷史意義,但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以及資訊透明化、公司治理化、資金國際化等資本市場趨勢,唯有放棄固定面額制度,甚至改採無面額股票制,才能為國內新創企業與投資人,爭取最多的價值及利益,也為我國的產業轉型與價值創新,產生新的動力!
(本文經編輯刊載於經濟日報,名家觀點,2013年4月17日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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