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創業人醒醒吧!別再請會計師「處理」資本出資了!


最近協助幾個創業人討論出資的架構問題,很驚訝大多數人都認為設立公司的出資額只要請會計師「處理」一下就好了!甚至美其名為「Bridge Loan」,但是幾乎沒有人對於台灣公司法對於資本出資是採取資本充實原則有正確概念。

其實,台灣公司法至今雖然已由折衷授權資本制改採授權資本制,就是准許登記章定資本額不需要一次全部發行,可以由公司內部自由決定何時發行,比例不限。例如章定資本額可以直接定為4000萬,公司可以依內部董事會的決議,分批給投資人認購股份,慢慢實際收入實收資本。而且法規也放寬將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廢止(廢止前為有限公司最低出資額25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50萬元)。比起幾年前已經放寬非常非常多,比起中國公司法規定資本額就是只有法定、章定資本額一種,凡要增資就要與政府打交道,法制現代化非常多。

但是無論如何放寬,為了保障公司的債權人,現行法底線都還是採取資本實收原則,也就是公司股東於設立時應實際繳納股本(無論是現金或是資產、技術)進入公司帳戶,經過會計師的驗資簽證。設立時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設立公司期間所必要之直接費用(例如辦公室租金、會計師、律師公費等)。也就是說至少目前為止,外國公司或境外公司那種資本額一元公司在台灣仍然是不可能成立的,股東想要公司登記上有多少資本,就必要將現金或是公司所需資產實際投入。

當然,所有創業者都希望自己的公司一開始看起來就很有規模,最好可以一次就將創業團隊的股份比例、出資股數一次做足做大。有時涉及公私立標案的投標資格、政府補助比例或是與某些購物平台簽長期合作契約,資本額常常也被要求達到一千萬或是某種額度。因此,創業人常常無腦的「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處理」資本額或比例,而實務上通常就由會計師收取一筆「服務費」代尋金主出錢匯入籌備處帳戶,會計師假裝客觀出具驗資報告,而依照股東的需求登記好需要比例,而在送件登記完成後隨即領出款項匯還金主,三方形成共犯結構。

其實,請會計師或記帳士「處理」一下,聽來簡單,其實都是刑事犯罪行為!實務上判決一大堆,甚至還有十年之後因為會計師另案被抓所有前案都被拎出來的。無論股東還是會計師是正犯共犯,所犯的至少就有:公司法第九條虛偽出資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不實財報罪,甚至臨募資辦理還有詐欺罪。且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也就是說除了股東、會計師要負擔刑責外,公司之登記執照還可能被經濟部主動撤銷。這對於創業者來說影響非常重大!

就募資的方面來說,創投若是發現原始股東的出資都有問題、公司執照可能不保的情形下,縱使台灣的創投的投資前盡職查核(Due Diligence)做得再怎麼草率,也不會投資;即使投資了,事後也會成為創投動輒要求賠償、買回的「正當」理由。這時公司該花的錢都花了,原始股東怎麼賠償收尾?就股東間來說,若是經營有成,但創業的夥伴哪天理念不合分家,有人出走另外創業,這個難以啟齒的合資祕辛豈非成了永遠落在出走的人手裡的把柄?談判起來不是永遠低人一等?就競爭對手來說,豈不是最佳的攻擊重點?

因此奉勸創業人於公司設立初期就要了解台灣公司法資本出資規定,並針對創業至少第一年之資金需求進行規劃,與原始股東明文契約約定分擔範圍、權利義務範圍,實際出資完成,以免成為後續經營隱形炸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