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創投想投資什麼?

經過這幾年的投資及創業歷程,無論從投資人或創業者的角度,我認為對於創投來說,最有吸引力的兩個投資元素是:「可規模化的成功商業模式」,以及「值得信賴的長期伙伴關係」。

從五月份回到 appWorks ventures 全職,除了忙於團隊育成、投資評估並參加許多網路圈活動(如愛情公寓上櫃啟動記者會)之外,也開始接到一些學校與政府單位的演講邀請,第一場剛好是回到母校台灣大學,應畢聯會與職涯發展中心的邀請,在職涯學苑講座給了一場演講,分享創投與創業經驗;同時在上週末也擔任中研院育成中心「技術價值提升訓練營」的團隊評審。在這兩場活動當中,都被參與活動的學弟妹及學員問到,什麼是創投最想投資的項目?怎樣才能吸引創投或投資人的目光?

關於這樣的問題,我自己也一直在思考。除了從創業者的角度看投資人的期待,我也從身為創投與育成角色的觀點,不斷地嘗試找出什麼是創業投資最核心的本質議題。

在我早期所經歷的幾家創投公司中,先進前輩告訴我,把「市場」、「產品」、「技術」、「團隊」當成投資評估的主要關鍵,再加上「產業鏈關係」、「財務預測」、「出場機會」跟「風險評估」,大概就是完整的投資評估元素,也可以說是一份完整的「營運計畫書」所應該包含的章節。

後來,我學到了把重點多放一些在市場跟產業上,於是有了「5T1F」的分析模式,就是: TAM, Trend, Timing, Tech, Team and Finance 這六個項目,分別指的是:市場規模(Total Addressable Market)、產業趨勢、投資時機、產品技術、核心團隊與財務分析。這大概會是所有創投在聽團隊進行募資簡報的時候,所想聽到的核心主題。

然而,從2009年底參與 appWorks 的創立,以及經過這兩年多來育成八十多個團隊,投資十多家新創公司之後,我認為以上所有的議題與元素,或者說是創投所最想投資一個公司的原因,可以被歸納為兩件事情,就是「可規模化的成功商業模式」與「值得信賴的長期伙伴關係」。

為什麼創投要投資「可規模化的成功商業模式」?讓我們先來定義什麼叫成功的商業模式。其實,就是能讓你「產生營收」並且「獲利」的一套方法,不管是透過賣商品、賣廣告或者由服務產生獲利,只要能夠對客戶或消費者產生價值,並讓經營團隊長期而穩定地賺錢,就可以說是成功的商業模式,也就是如我的合夥人 Jamie 所說的「創造並留下價值的方法」。

那麼,為什麼要「可規模化」呢?因為創投並不是金主,也不是銀行;創投是「帶著資金與資源投入的經營伙伴」,並且「尋求長期而可觀的投資回報」。所以,創投所投資的項目,必須是可以透過資金投入而產生規模化效益的。這邊指的規模化效益,並非經濟學或產業鏈上所說的「規模經濟」,而是指藉由資金所帶入的行銷、研發、生產或管理資源,包括人才、設備、場地或行銷效果,短期讓公司的營收放大,長期要能提高獲利能力與股東投資回報。

而「可規模化」與「成功」商業模式必須同時成立,否則也不是創投值得投資的項目。舉例來說,文化創作、手工藝品或精緻廚藝等商業模式,可以創造極高的價值與利潤,但若無法規模化,就不是創投或資本市場所追求的投資標的(因為資金無法創造規模價值)。而具有可規模化的特性,也未必就是值得投資的產業或標的,想想我們的四大慘業就好。但是就算是非製造業,也有可規模化的成功商業模式,例如食品通路業的王品集團,還有精品旅館業的晶華酒店集團,都創造了很高的產業價值與成功的商業模式。

其次,為什麼創投要追求「值得信賴的長期伙伴關係」呢?如我前面所說,好的創投不是金主,而是共同創業的伙伴。但也由於創投不是公司的創辦人或經營團隊,因此不會每天坐在辦公室裡跟創業家一起工作,參與所有大小決策與細節執行。有承諾與理念的創投不持有或干涉公司經營權,但要能夠讓資源的價值被放大,資金投入的績效發生,就必須跟經營團隊建立長期而相互信賴的關係,雙方要能理解彼此是生命共同體,是站在同一邊的伙伴,而非站在買賣關係的對立角色,那麼才有可能一起面對問題並做對決策。

總結來說,唯有讓團隊成功,創投的投資也才能產生價值。而要產生投資價值,創投所追求的是可規模化的成功商業模式,並在雙方具有值得信賴的長期伙伴關係之下。關於這個主題,還有其他種種創投如何看待新創公司與投資案,我6月6日有一場在青年創業總會的「創投如何看早期企業」演講,歡迎大家報名並到場交流。

2012年5月20日 星期日

使用者上傳盜版音樂,網站負責?















最近幾次appWorks Demo day 我發現越來越多團隊知道給使用者一個好的平台,讓他自己上傳資料客製化Personalize,甚至建立資料庫是黏著使用者的有效方式。不過很多創業者也同時擔心若給使用者自行上傳資料,網站上會充滿盜版資料,最後責任會如同Now.in事件一般需要由網管或公司來負責。所以很多網站自始便捨棄這個念頭,不設任何Forum、留言或交流機制。

這是因噎廢食,非常可惜。

網站對於盜版文件有責任,但可簡單避免

台灣著作權法在1999增修時,納入了美國千囍年著作權法(DMCA)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避風港」機制。講明了就是一方面確認「網路業者對於自己網站上的侵權資料,縱使是使用者上傳的,也必須負責」這個概念,但是同時提供了例外(避風港)條款。

簡單來說,網站公司的責任在於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第90-4, 90-7的規定,這樣縱使在所經營的網站上有使用者所儲存的侵害著作權的資料,例如文章、音樂、照片、影像,就不用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然而,反過來說,沒遵守的話,就必須面對傳統民事責任條款的檢驗,甚至要為所有網站使用者所上傳儲存的侵權資料對著作權人賠償。

大多數網路新創公司都是ISP

首先必須先澄清何謂「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ISP的定義是相對於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而來,ISP純指只提供「服務」、「平台」,而ICP則另外提供了Content。舉例而言,Youtube在原始影音平台的提供上,會被認為是單純的ISP,但是在學Netflix模式提供了付費觀賞影片時,就是ICP了。以ICP來說,內容既然是網站自己所提供,有侵權責任就自己負責是沒什麼好說。

ISP的責任而言,著作權法中所指的ISP與大家觀念中的ISP有很大的不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的定義,「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由以上規定,可以發現一般熟知的ISP定義其實只有(一)(二),就是提供上網服務之中華電信Hinet、東森、So-net等,屬於本款所稱「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至於(四)奇摩、Google或是法源等資料庫則屬於搜尋業者ISP,也可以理解。不過幾乎大多數人都忽略了(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也是著作權法定義的ISP,這項定義在WEB3.0的時代,幾乎包括了所有論壇網站與有設立自主伺服器供使用者儲存資料的網站。

講白一點,目前所有創業者幾乎都很有Sense的逐步建立自己的伺服器,讓使用者儲存個人資料,累積網站不可替代的資料庫。舉有規模些的來說,提供部落格、網路拍賣等服務之痞客邦、PCHomeY拍、露拍等,當然都屬於本款所稱「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於Mobile01、愛評網、戀愛公寓、 MamibuyJustapleiCook愛料理Buyble代買網也都是這樣做,因此沒有一個逃得掉這樣的定義。所以,幾乎可說所有網路新創事業都是ISP了,都必須注意到這條「通知、取下」的規定,否則遇上使用者上傳侵權資料,著作權人找上門時,恐怕就不是一句不知情就可以逃脫責任的。

「通知、取下」免責規定

針對「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著作權法要求網站若能完全做到下面事項,就能免責:

事前公告-
1)網站要以跳出視窗告知或在使用者約款中寫明本網站的著作權保護措施。
2)公告涉嫌三次侵權就終止服務
3)公告聯繫本網站之窗口

事發處理-
1)網站對於使用者上傳侵權資料不知情
2)網站對於使用者上傳侵權資料沒有直接得到利益
3)網站對於權利人通知移除時馬上移除或是將該資料移入隔離區(無法點擊連結)。

因此建議新創網站必須注意自己的使用者條款、網站使用公告要符合事前公告要求,營利模式也不能利用使用者上傳的資料直接營利,在有著作權人通知網管有侵權資料要求移除時,也必須要馬上移除。這樣就可以高枕無憂享受與使用者交流的好處而沒有代負侵權責任的憂慮。

在我部落格同步發表並提供簡單的著作權聲明範例,有需要者可以自行複製使用或修改使用在你的網站上,註明來源也歡迎隨便轉貼。

(詳細規定在著作權法90-4條、第90-7,有興趣的讀者請自行參閱)

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另一個創業與投資的誘惑:中國夢


身為在台灣的投資人與創業者,最大的市場誘惑永遠都是台灣海峽的彼岸,一個擁有五十倍台灣人口、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華文市場。但中國大陸對於台灣團隊或新創公司來說,真的是最好的機會嗎?

今天台灣網路創業圈有一則讓人振奮的消息「Offerme2 取得一輪創投資金」,兩位創辦人之一的  Tony Wang,在2007年從矽谷回台灣創辦了社群網站 Meeya,也是我開始認識台灣網路創業圈的幾個創業者之一,當時 Meeya 有著了十分活潑的校園氣息與年輕團隊,在台灣大學校園的發展也非常迅速,不過對於如何找到商業模式與可規模化的市場,還有許多未知數。

當時身為創投投資人員(就是俗稱的 AO, Account Officer)的我,拜訪新創公司後都要跟公司長官回報及討論,當時老闆給我的最主要指示,就是「這個團隊能否去大陸?何時去?」

我很忠實的傳達了這樣的長官指示給 Meeya 團隊,雖然心中不免充滿疑惑,也跟 Tony 有了許多次的討論,但當時看到許多台灣新創公司前仆後繼地進入中國,許多製造業與服務業的台商在中國也的確賺了大錢;加上台灣的許多創投從2000年開始都前進大陸,不管是派設分公司或頻繁往來,許多投資案都來自對岸,因此也認為轉進大陸市場,是身為同文同種的台灣創業團隊,必須也唯一的下一步。

但如同上面那篇報導中所敘述的,年輕的 Meeya 團隊在中國並未獲得成功,經過一陣子的經營,由於沒有找到獲利模式,也缺乏資金奧援,Tony 不得不解散中國團隊,雖然是痛苦的決定,卻從失敗的過程中,找到目前的新平台模式,並吸引了新一輪的資金投入。即使這只是一個新起點,但對於 Tony 與  Meeya 團隊來說,過去五年的經驗,我相信是他們現階段人生與創業路途上最寶貴也最有價值的一課。

故事先說到這邊。回到自己的經驗身上。

從兩年前成立 appWorks Ventures 開始,我跟 Jamie 在許多場合,常常遇到支持或認同這個平台的前輩先進,當然也必須面對他們許多的好奇與問題,其中最頻繁被問到的幾個問題是:「你們打算什麼時候去中國?」「會複製育成中心的模式在中國嗎?」「有沒有投資中國團隊的打算?」「你們育成或投資的團隊,有沒有去中國?」

我們的答案先不馬上公布。

不過,從 Meeya 與 Tony 的故事與經驗,各位讀者可以先想一想。另外,從我上一篇創業與投資的誘惑中,也提到「有機會」跟「我可以」是最大的兩種誘惑。而前進中國市場,無論是從創投或創業的角度,就是這兩種誘惑的集合。

沒有錯,中國市場乍看與台灣市場十分相似,空間地域幾乎相連,語言文化幾無隔閡,市場規模又大了許多倍。但是,有許多商業因子其實必須拿出來檢視。

以 appWorks 所專注的網路與行動應用領域而言,包括中國的電信產業、網路環境、人口組成、可支配所得、電子商務模式,其實都跟台灣有很多差異性甚至內部封閉性:台灣消費者與創業團隊所習慣的 Google, Facebook, Yahoo, PCHome,都不是中國最主要或普及的網路、社群、電商平台,而對岸的百度、人人、阿里巴巴、淘寶,目前也都不是台灣團隊與消費者所熟悉的。

除了網路平台與環境,創業的核心是「人」。團隊的工作習慣、各個城市地方的生活方式,還有在大陸經商營生所需要的「關係」或「背景」,這些「特質」,其實也都是台灣團隊在第一時間不可能具有的,當然這些都可以隨著過去發展與落地而加以累積,但十多年下來,台灣網路創業團隊在對岸成功的也僅有個位數。

另外,就是資金募集面的議題。投資,其實是伙伴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資金是帶著現金挹注效益與股權稀釋作用的資源,而不該只是公司帳戶裡所增加的新台幣、美金或人民幣而已。因此,經營當地市場,就應該找當地的投資機構或投資人,才有可能成就良好的伙伴關係與成長機會。若創業團隊的資金主要在台灣募集,卻要往其他市場發展,除非投資人或機構具有該市場的投資經驗與產業關係,否則對於雙方而言,都是充滿更多風險的一件事。

加上過去幾年,中國的網路公司與電子商務創業風氣極盛,外資與陸資又瘋狂追逐投資標的,新創公司只要有數百萬名會員,首輪估值很容易飆到上千萬美金,就算在矽谷都很少見這樣的案件。因此,無論對創業或投資者來說,中國的熱錢充斥、估值過高,不僅對投資者不利,其實對於創業者也未嘗是好事(如同 Jamie 所說:太早拿到錢往往是創業的陷阱)。

經過這些年的觀察與歷練,還有跟許多曾經赴大陸發展團的團隊對話之後,我漸漸相信,中國不是不該去或不能去,但絕對不是第一時間就要馬上去,或者因為認為「台灣市場小」就過去尋求更大的市場。

其實,台灣市場並不小,近五千億新台幣的電子商務市場,僅佔整體零售市場的 10 %,上檔空間還很大。而從可支配所得與電子商務消費習慣而言,台灣與歐美、日本更相像,而不是人均所得與可支配所得都還有限的中國市場。此外,亞洲其他國家(例如馬來西亞、印尼、泰國等)的市場,可能更適合台灣新創團隊前進,儘管有語言與文化或生活習慣的隔閡,但與當地的創業氛圍或產業環境相比,台灣團隊的技術或商業優勢往往相對彰顯。

所以,中國不是不能去,而是不一定要去,也可能不是最好的下一步。各位創業者或投資人,您贊同嗎?









2012年5月5日 星期六

創業與投資的誘惑

無論創業或投資,最大的兩個誘惑,就是「有機會」以及「我可以」。但我認為,真正該投資的「價值」,值得創業的「原因」,並不是這兩點。

不知不覺中,「險而議見」已經開張一年多,最近半年因為幾個共筆作者都忙於各自的事業與家庭,所以文章產出量極低,尤其我自己更是偷懶,請各位讀者見諒。不過讓我們高興而值得期待的是,這裡的流量雖然不高,但一直持續成長,作為這個平台的創始人,我開始重拾鍵盤,回到這個編輯台上,繼續跟大家聊聊創業與投資的觀點與心得。

從2007年離開創投從業人員的身份,我陸續參與三個新創公司或團隊,並主導團隊與資金的募集,負責產品與市場的開發,也輔導了兩三個好朋友的新事業。這幾個事業,我都是以專業經理人或顧問的身份參加創業,即便擁有一定的關係資源與管理籌碼,但總覺得在幫別人帶小孩,無論小孩照顧教養的再聰明可愛,畢竟不是自己的,對於實際上身為一個爸爸近三年的我,這樣類比之下總有很深的感觸。

當然,我也非常感謝這些經歷,還有所有的投資人或團隊伙伴,在過程中我們創造了許多價值與體驗,帶給產業界與學術界許多的新產品、新觀點與合作關係,我自己更從當中學到非常多的實務經驗,包括近三年來面試數百人,召募與管理三個部門、二十幾位員工,並且跟超過二十家的國內外創投與天使投資人對話,累積了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的募資金額,還有數十場的活動演講、產品發表與推廣經驗,都讓我深刻體會到創業的甘苦歷程,也都是在創投從業時所無法體會或操作執行的。

也因此,雖然我不是投入資金參與創業,但當中所投入的技術資源、機會成本與市場關係,也是我的創業資本與承諾,並且為團隊帶來價值與成長。但這些過程中,我不斷的思索,創業,真的就是因為看到市場與產品機會,還有資金與資源的投入,就會帶來好的成功機會嗎?

直到兩年前跟 Mr. Jamie 及其他兩位合夥人共同創立 appWorks Ventures,除了我終於開始了自己參與擁有的新事業之外,我還有了許多新的體悟。兩年來的共事合作經驗,即便我因為另有承諾,所以直到上個月底我都是以兼職身份參與,但 appWorks 團隊之間的工作默契與發展經驗,以及在面試超過三百個團隊、育成超過八十個團隊、投資了十多個新創公司之後,讓我明白了一件事。

我明白了無論創業或投資,最大的兩個誘惑,就是「有機會」以及「我可以」。

這不是很奇怪嗎?創業不就是因為看到好的機會,又對自己有信心,所以能夠創造價值,產生好的服務或產品,讓市場接受而成為好的事業嗎?

沒有錯,在投資或創業的角度,我們都應該思考「市場」、「產品」、「技術」,這些都是「機會」與「技能」面向。但說到底,能保證創業成功機會或產生執行成果的是「團隊」,而不是難以掌握、時常變動的「機會」。而團隊是否能夠成功,管理者與領導者是否適任,則是看「特質」,而非「知識」或「技能」。

所以,機會與技能,從創業者的角度,就是「我可以」,但卻不等於「我適合」。這是很大的陷阱與誘惑,尤其技術創業者更容易陷入這個迷思,認為我的技術(團隊)很強,市場有很大,所以可以做這個、做那個,到頭來卻沒有搞清楚為什麼、應該做這些產品或服務,以及自己的核心競爭力與差異化所在。有時候就會變成「為創業而創業」,甚至只是因為想當老闆而開除老闆。

反過來,從投資者的角度,許多投資機會是因為看到大的市場、好的產品、對的技術,甚至是好的業績與成長趨勢,但對於經營團隊或者是創辦人、執行長的人格特質有所保留(或者不清楚),請問,如果是你,你會投資嗎?

當我這樣寫出來以上的論述與問題,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很有勇氣的說:「我不會。」

但別說資訊不透明、充滿變數的新創公司或未上市公司,多少股民與投資人,在買股票或金融商品的時候,會去研究公司經營團隊、經理人與領導人的人格特質?還是因為相信這些人的背景、經歷、技能,加上好的市場機會,就把自己的資金與機會成本投入進去?

也因此,身為一個創業者與投資者,我深刻的體會到,無論站在哪一邊,最大的誘惑就是「機會」與「技能」。要能夠抵擋這兩項誘惑,你需要的,就是時時刻刻記得,永遠從「團隊」跟「特質」的角度看事情,看創業與投資的機會。

就算從個人生涯發展的角度,「技能保你一時,特質賜你一生」;而從事業發展的觀點則是,「機會只是開始,團隊才能成功」。希望各位讀者,都能好好的思考,無論身為創業者、投資人,或者是上班族、打工仔,你是否掌握並發揮自己的特質,並且跟價值觀一致、個性與專長互補的團隊共事。

如果有,非常恭喜你。如果沒有,至少,從今天起,把這兩件事情,放在你的待辦事項與行事曆上,每個月或每一季拿出來檢討思考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