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5日 星期一

網站「鏈結」的法律責任













(未經授權竊自小狐狸律師FB)



同學發問:若是網站上設立超連結,引用其他網站的資料時,對於連結的內容是否算是重製而有侵害著作權呢?這問題其實只要區分連結方式就弄的明白:

普通連結  Direct link


普通連結就是單純放個超連結「網址」而已,這種型態的任誰也不會覺得有「重製」的侵權。因為重製顧名思義就是要有複製的行為,而若單純只是放個連結,連被連的內容都沒有複製過去,自然不會侵權。

隱含連結  Embedded link


又稱埋藏連結,是指以語法將「某些文字」的內容增設一個超連結,內含有被連結網頁的網址,使用者按下該文字就會直接開啟網頁連到被連結的網頁。這種情形若所設的「某些文字的數量質量」只有幾個字的話,一定是沒問題的。

在普通連結與埋藏連結的情形中,若是連結到其他人的合法著作,都不會構成侵權,因為著作權內容均沒有重製到自己網站。不過,會發生問題的是若是連結到原本就是盜版的資料所在,例如自己設的Ryan電影院、小狐狸電影院等等,就會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權的共犯。

框架連結 (Framing) 又譯為Deep link


Framing技術大致上是指網站將其他網站的內容,直接顯示在他的網站上,不過重點是,他運用了framing的技術,使得使用者的瀏覽器觀賞網址並未移往被連結者的網站網址,而仍然維持自己網站的網址。這樣一來,連結網站將網站框架設計好,就可以利用其他網站的內容來「充實」自己網站內容。當然這樣的技術並非完全沒有缺點,在於若是被連結網站移除原始被連結的網頁、圖片或是影片時,該連結網站的框架中,當然就會呈現空白一片,甚至404 error

若是這樣的Framing連結並未經過被連結網站的同意,就會發生是否有「重製」而侵害到被連結網站的著作權的爭議。

這個爭議在美國2003年的Kelly v. Arriba Soft Corp 判決中,第一次認定了這種框訊連結並未侵害被連結者的著作權,主要認定的理由非常有趣,在於法院發現其實就該設定framing的網站來說,並未實際「重製」到被連結網站的著作權,重製的其實是使用者。是使用者在開電腦使用連結網站時,才經連結網站的設定,自動的下載被連結網站內容,因此判決設連結網站並沒有侵害被連結網站的著作權。

上述判決認為框架連結沒有侵害重製權的法院判決理由很值得參考(很像律師會用來狡辯的理由,而且被法院接受了)。

以台灣實際案例來說,沒有直接的案例,但在2009年台灣智財法曾經有一件類似的免賠判決,可惜最後免賠的理由不是這個理由。

97年民著上易字第 5 :在雙方訴訟過程中,被告律師有提出這個「框架」抗辯,可能因為沒有強調或是法官聽不懂,所以判決中並沒有直接對框架抗辯是否合法進行說明,不過最後還是以主觀上購物網站經營業者不可能時時注意他人著作權所以沒有過失為理由,判決並未侵害著作權。這種理由一般人還是難以判斷到底網站使用框架設計到底是否合法,沒有把問題講清楚,非常可惜。

使用他人資料問題多,通通自己做最好


所以問我結論,我總會說,他人網頁問題多,通通自己做最好!照片、影片、文案的製作在現在這個時代都可以自己做了,功夫也不難。真的不得已要使用背景音樂的話,不要隨便用,這邊推薦一個我的客戶,台灣BGM做最大的:証聲音樂。去直接買「一首」「合法授權」使用的音樂沒多少錢,可以永久用在你的網站上增添視覺外的感覺,又不會被人告,不是很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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