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 星期三
創業法律之一-法律與科技的差距
新聞:
Billions of DVDs headed to digital cloud, Warner executive says
上面的新聞滿好笑的!時代華納要推數位影像:第一步是讓買過DVD的人拿DVD回店裡付費轉檔....我覺得別說要找到DVD了,還要到店裡去再付一次錢,最後轉為DVD的低解析度數位擋在高解析度的iPad3上看?
這樣的「服務」他們也想得出來,還說要收費!
很多人無法理解華納的邏輯。
其實這有一個前提的概念「自己買的CD轉為MP3供自用是否合法?」,傳統一點是說「自購的黑膠轉CD自用是否合法?」新潮一點是說「自購藍光片轉DVD自用是否合法?」這是相同的問題。這問題無法簡易的以若高解析度或是比較新的載體轉換為低階的就合法。
主要原因在於認定這樣的動作合法的話,會有市場取代的效果,造成業者少賣一份「載體」的影響。傳統上內容業者(例如華納)這種營利單位對於他的著作權(影音著作),所發行的載體(DVD或CD)出售時並沒有授權消費者去轉拷的權利。就是所謂「朕沒給的你不許要!」
目前各國對於私人轉換格式的議題的合法性,也有不同的認定。所以這個華納的新聞背後的意思是華納「大方」的表示他收點費用授權你轉換的權利,並幫你轉的意思.....是否有消費者買單就要看後續囉!
附帶一提,台灣對於私人CD轉mp3私人用目前是認為合法。在民國96年智慧財產局曾經有過比較明確的解釋函令「將購買之正版音樂光碟片,轉錄其中一首歌曲為MP3格式下載至個人手機中聆聽一事,雖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但基於個人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應有本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規定之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03月09日電子郵件960309函釋)」,主要的依據就是著作權法第51條。不過眼尖的人看到我的舉例都是註明「自用」就知道,若是轉檔來賣或營利,當然就超越個人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也就會侵害著作權人的重制權、散布權。
其實法律與科技一定有很大的差距,科技一定領先於法律,好的創業人可以在這個差距間找到創業的創意!尤其在著作權領域,一切的權利、權限都很虛幻,更值得好好研究好好思考市場。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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